疫情停工期间员工兼职被辞退 广东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9 09:43:25     来源:广州日报

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等方面,集中反映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部分案例节选

疫情停工期间员工兼职被辞退

法院: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采取自我救济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

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本案对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的处理有示范意义。

员工为岳母奔丧仅电话请假未交书面申请被辞退

法院: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张某于当天晚上离开广州并于2020年11月21日(周六)下午返回。2020年11月23日,公司以张某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其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仅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为4天,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张某周一上班时,公司直接作出开除决定,未给予张某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机会,缺乏合理。故判令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不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故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既要遵照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员工进修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赔偿进修期间工资

法院: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辞职无需退还培训期间工资

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陈某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陈某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

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陈某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陈某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医院要求陈某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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