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六(化名)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赵六)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拖一日,赵六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日,赵六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赵六一个月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赵六,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
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公司认为,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赵六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因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合法、合情、合理,然而劳动仲裁委无视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致所作裁决有失公正,故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没有举证损失就直接扣工资违法。
【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赵六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确有不妥之处。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实际举证赵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自行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虽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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