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他人,却遭遇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1月6日,记者获悉,江夏区法院五里界法庭审理了一起无偿“搭便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5岁的张师傅与68岁的王女士同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某苗圃园务工。2021年7月9日,王女士主动要求搭乘张师傅的电动三轮车回家,张师傅最初委婉拒绝,但王女士执意搭乘,张师傅碍于情面勉强答应。行驶途中,张师傅驾驶的三轮车突然爆胎发生侧翻,造成王女士肋骨、髌骨多处骨折,并有软组织挫伤。
张师傅说让她免费搭车纯属做好事,车胎爆了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不是有意为之。王女士却认为,张师傅开车车速过快,一路上多次让他减速。这一摔伤,什么活都做不了,损失很大。
2021年12月,张师傅和王女士对簿公堂,王女士要求张师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张师傅好意相送,但使用载货的电动三轮车载人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王女士主动要求搭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张师傅车辆状况应有一个常识性认知。经调解,张师傅愿意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系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那么,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是否需要担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对机动车使用人而言,驾驶车辆时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否则,因机动车使用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予减轻;第二、如果因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则不适用减轻原则。这样既有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良好风尚,不让好意落空,同时,亦提示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时最大限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酿成事故,好心变成坏事。
本案中,需要提醒的是,对机动车使用人和搭乘人而言,“搭便车”一定要是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否则,好事可能变坏事。(记者耿珊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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