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交车道又迅速驶离能不能免于处罚?北京法官解析

2021-12-02 09:28:4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李先生驾车驶入公交车道,在发现禁行时间提示后变道驶离。但他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还是被交通探头拍了下来,受到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先生认为自己迅速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免予处罚,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12月1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线上通报会,发布了包括此案在内的五起典型案例,提示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据西城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通过对该院3年审理的80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事人常以自己未实施违法行为、违法存在特殊事由、行为不具有违法以及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来质疑处罚。对行政执法的异议主要聚焦于是否保障了必要程序权利、是否属于新类型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可以减免处罚的特殊情形三个方面。

李先生的行政诉讼是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一天下午快5点时,李先生驾车行驶至宣武门西大街时,被探头拍下存在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交通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先生罚款200元。

李先生表示,他误以为事发地公交车道的禁行时间为17:00-19:00,因此临时借用公交车道直行。在减速发现车道上的禁行时间标识为7:00-9:00、16:00-19:00后,随即转向变道让出公交车道,属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免予处罚。但交通队仍对他进行处罚,存在不当。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否构成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划分公交车专用道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交车辆运行环境,提高通行效率、缓解城市拥堵,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道路交通违法具有即时的特点,李先生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便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也即刻构成对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坏和交通运行效率的影响。李先生此后变道、让出公交车道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束”,而非“纠正”,不构成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通报的其他几起典型案例中,有的司机追撞了前车,却对交通队认定自己不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服提起诉讼;有的人违反禁令标志,驾驶京B号牌摩托车进入北京四环路以内道路被处罚,但认为处罚是对摩托车驾驶员的歧视而状告交通队;有的司机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中间短暂停留“观察路况”被罚,认为自己并非违法停车,要求撤销处罚。虽然法院判决的结果都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这些案例也反映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给交通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据毕菲副院长介绍,为了促进交通执法规范化,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推动交通处罚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西城法院行政庭多措并举,通过建立交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示范机制,开展线上主题授课,针对典型案件开展负责人出庭的示范庭审,举办新类型案件交流座谈会,发布道路交通行政(记者 孙莹)

资讯推荐